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72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林志良
被   告  林映澄林金富
       林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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