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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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陳芳 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沂滿 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110
平方公尺(原告現場指界被告無權占有面積)×6300元(被告
占用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93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
3860元,尚應補繳3740元。
二、提出被告趙沂滿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