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請人
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僅有不足1,000元之存款及無保單價值之產險,考量存款變動性大,前者無解繳實益,後者無價值,故均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另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6月2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