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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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三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包裝重零點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止,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於香菸內點火吸其煙霧之方式,及約每二、三天施用一次或遇有心情不佳時亦加施用之頻率,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二十二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梅亭街口為警查獲,並自其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三六公克,包裝重○.六五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查獲物品相片一張。
㈢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各一份。
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三六公克,包裝重○.六五公克)。
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五○號不起訴處分書(
為電腦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曾於五年內,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其素行之認定)。
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三六公克,包裝重○.六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