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原告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被告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SONICLIMITED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被告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淑慧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柏有為 律師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