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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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1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90號,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毒偵字第4842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吳詩琳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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