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犯幫助恐嚇罪,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八八一號併案審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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