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810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 石方生 原名:石方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石方生(原名: 石方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石方生(原名:石方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