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340號債權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債務人為駿林科技(股)公司或駿林公司「台南分公司」②駿林科技(股)公司已解散,釋明清算人為何人(請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函詢),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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