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小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碧玲 、 陳安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9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