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小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碧玲陳安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9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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