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469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關係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羅陳月霞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詩文律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羅陳月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000號、民國100年3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陳月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發100年度司執字第124642號債權憑證在案。被繼承人名下尚有座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3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選任陳詩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板院清100司執水字第124642號債權憑證、本院100年11月9日板院清家科春梅字第073738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查詢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93、1071、1072、1089號拋棄繼承案宗卷核閱無訛,是認該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聲請選任陳詩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陳詩文律師同意書1件在卷可稽。經核,陳詩文職司律師,有律師證書影本為證,其律師身分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陳詩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