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02年1月29日、6月27日分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4樓401室、桃園縣觀音鄉富源37之31,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聲請人102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1月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883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聲請書漏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0.26公克、1.12公克)、海洛因殘渣袋3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毒聲字第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聲請人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883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第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經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3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均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檢驗報告│├──┼───────────┼─────────────┤│一│海洛因1包│鑑驗結果:││││1.白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0.4││││320公克(含1袋),淨重0.21││││20公克,取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0.2093公克。││││2.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驗結果:││││1.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淨重0││││.87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8738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驗結果:││││1.結晶顆粒1包,含袋毛重0.2││││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4││││公克,驗餘毛重0.2546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3/00000000)。│├──┼───────────┼─────────────┤│四│海洛因殘渣袋3只│鑑驗結果:││││1.沾有白色粉末之殘渣袋3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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