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齊令德 相對人 林晨曦
林晨偉 林晨暉 林晨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晨曦、林晨偉、林晨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林晨曦、林晨偉、林晨暉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462號)後,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審理,惟於訴訟進行中撤回起訴,視為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林晨曦、林晨偉、林晨暉限期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於法有據,自應准許。另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林晨敏限期起訴部分,因相對人林晨敏為上開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無從起訴,不符首揭條文所示,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林晨敏限期起訴,於法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