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戊○○、己○○、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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