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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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並限制被告甲○○出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自應將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