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96號抗告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同上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昌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