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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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碧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3月11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67,582元,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同年5月19日收受,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