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2號抗告人 陳清文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