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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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駿杰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駿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駿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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