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2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林張素娥
林賜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馥倫 等間因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7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9,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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