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2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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