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讚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讚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讚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定應執行刑4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同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後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吳讚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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