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水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水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水昌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