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亮瑋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亮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亮瑋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
53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嗣並因裁判確定前犯他罪,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於民國94年2月2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游士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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