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嘉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嘉良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6年5月確定,於99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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