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本源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被   告  林滄順
被   告  林滄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滄順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爭議土地之面積?並依該爭議面積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
  。
二、如原告未能計算兩造爭議之土地面積,則本件確認界址訴訟
  屬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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