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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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7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被   告  賀春寶 (原名 賀星凱
       張勝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賀春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399元,及自民國93年
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被告張勝
閔應連帶給付原告68,000元,及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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