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01號
原 告 黃皓恆
訴訟代理人 方玟懿
被 告 呂學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涂綺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原告聲請再開言詞辦論,認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