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雷淵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根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15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