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2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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