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