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軍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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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軍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軍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宏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軍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宏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賴建宏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前段之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
104年5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其因個人因素,
即棄己身兵役於不顧,率爾離去職役,潛逃在外,法紀觀念淡薄,並影響軍隊紀律及人員安全管控,誠應非難,惟念其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於93年間亦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素行非佳,復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無故離去職役日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㈡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㈢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前段、第13條。
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