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蔚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蔚庭犯如附表所示拾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蔚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18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15號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2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分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7、1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12月29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