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楷倫(原名:黃有盛)具保人鄭梅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梅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梅花因被告黃楷倫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104年3月
8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投交簡字第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繼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於
104年7月27日准予徒刑易科罰金,合計12萬3千元,分4期繳納,1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繳交第1期3萬元後,即未遵期繳納,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該署送達證書、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訊問筆錄、繳納罰金通知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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