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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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加雲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八一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八千五百二十元合計四萬八千五百二十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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