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潘文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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