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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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富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或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無記名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九十五年度民執字第一二五七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七0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民執字第1257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查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訴字第4370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必要,乃酌定相當之擔保予以准許,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