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何建男 即 何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麗娟 等間更正不動產地役權設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
二、本件訴之聲明之目的,是否即係要變更前開土地所設定登記
之地役權內容?使之與本院101年度豐簡移調字第18號調解
筆錄所載內容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