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何建男何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麗娟 等間更正不動產地役權設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
二、本件訴之聲明之目的,是否即係要變更前開土地所設定登記
  之地役權內容?使之與本院101年度豐簡移調字第18號調解
  筆錄所載內容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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