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03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發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肆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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