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9│台│││台││││詐│期│8│中│4│中│上0││中│上0││││徒│至間│地│偵7│高│易5│7│高│易5│7│││刑│4│檢│4│分│5││分│5│││欺│三│││1│院│1││院│1││││月││││││││││├──┼──┼────┼─┼───┼─┼───┼────┼─┼───┼────┤││有││台│9│台│││台││││侵│期│9│中│4│中│上0││中│上0││││徒│至│地│偵7│高│易8││高│易8││││刑│41│檢│4│分│9││分│9│││占│六│││1│院│2││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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