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空言辯稱無侵占之故意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審已承認確有侵占之犯行屬實,其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取。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又已與被害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此經該公司代理人甲○○供明,並請求予以宣告緩刑,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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