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A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瑞昌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既與共同被告郭紹祖同居,由郭紹祖透過王秋花向告訴人騙取乙○○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二萬元,其中二張支票為被告甲○○名義簽發(如附表編號四、五),被告甲○○顯然知情而為共犯云云,惟查將支票借予他人使用,該借用人如何使用?有無用以行騙?衡情皆非借與人所能完全明瞭,亦不得遽予推測借與人必參與行騙,原審判決已就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詳予論述,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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