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一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執聲字第八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之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訂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一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等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九片(告訴片)、一千三百零五片(非告訴片)、空白VCD五十片、空白DVD二十二片、電腦主機一台、燒錄機二台,係被告甲○○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一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九片(告訴片)、一千三百零五片(非告訴片)、空白VCD五十片、空白DVD二十二片、電腦主機一台、燒錄機二台,及被告已與告訴人員工交易完成之盜版光碟三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贓證物品清單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1│盜版遊戲光碟│十二片│度綠保管字第一五五│││(告訴片)│(含蒐證購│四號編號⒈││││買三片)│││││││├──┼───────┼─────┼─────────┤│2│盜版遊戲光碟│一千三百零│同上編號⒉│││(非告訴片)│五片│││││││├──┼───────┼─────┼─────────┤│3│空白VCD│五十片│同上編號⒊││││││├──┼───────┼─────┼─────────┤│4│空白DVD│二十二片│同上編號4.││││││├──┼───────┼─────┼─────────┤│5│電腦主機│一台│同上編號5.││││││├──┼───────┼─────┼─────────┤│6│燒錄機│二台│同上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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