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一五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看守所羈押中)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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