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年易字第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更犯脫逃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壢簡字第一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確定,由本署九十三年執字第三七六0號案件執行中。核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違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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