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交附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附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壢交附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壢交簡簡字第一三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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