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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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七號
聲請人連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水勝 訴訟代理人 林惠賢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清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土瑩股份有限公司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壹拾萬伍仟壹佰零│0000000││││ 振明 │壢分行││伍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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