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吉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星笛實業有限公司魏│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壹拾萬肆仟肆佰肆│FAY二0七四七││││ 陳阿里 │行││拾叁元│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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