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九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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