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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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